发布时间:2025-04-05 16:44:50源自:本站作者:PB2345素材网阅读(14)
但當時接受《德國之聲》採訪,表示「主張與對岸的中國大陸統一」可能涉及「叛國」引發爭議,林辭去蔡英文總統競選辦公室發言人一職。
台中市第二選區立委補選一役,藍綠對決態勢儼然成形,民進黨將徵召前立委林靜儀參戰,國民黨則可望徵召顏寬恆,黎明幼兒園長林金連也於今(4)日宣布投入立委補選,強調要打破藍綠,替受迫害的基層人民發聲。他也感嘆,台中黑道勢力之大,唯一能改變現況的就是投入此次補選,來改變被綁架的金權政治,即便很多好友力勸不要選,他感嘆說「參選吃子彈、不選吃官司」,自己抱著必死的決心,拿生命作為賭注來投入選戰,「翻轉台灣,就從烏日海線做起。
聲援烏日土地徵收案遭逮捕,批「黑道控制」 林金連表示今年4月曾聲援烏日農田被強制徵收的老農,他控訴,自己當時只是對警察嗆說,「你們有冬瓜(此指綽號冬瓜標的顏清標)可以靠才如此囂張。從胡志強擔任市長時期開始屢有爭議。他也強調,「林金連才是真正愛台灣的人」。位在台中南屯區的黎明重劃區為全台自辦重劃史上面積最大的都市計畫案,面積高達186公頃,涉及2600個地主,2006年成立、2009年長億集團主導成立重劃會,牽涉利益總開發金額逾75億。而位於重劃區的黎明幼兒園也因此面臨拆除命運,林金連因不同意納入重劃,遭黑道恐嚇和開始漫長的法律訴訟。
原本一、二審勝訴,到2016年地方法院更二審時判決幼兒園敗訴,開始面臨拆除,在支持土地正義社會團體的聲援下,幼兒園一度緩拆,然而三審敗訴後,黎明幼兒園緩拆期限於2020年7月20日到期。2001年,林金連繼承幼兒園以及2500萬元債務。無論上述何種安排,看似複雜,其實只要回歸保險與相關稅法原則就不難理解。
生存給付則是不論金額大小都要計入。然而《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賦予保險契約在稅務上具有其他的功能。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躉繳投保:一次性繳納保險費。就繼承人角度而言,可以用身故理賠金繳納遺產稅,不必為了籌措遺產稅,而必須要分割或變賣所繼承的不動產或動產。
就被繼承人角度而言,個人財產總額因保險費支出而減少,可降低遺產總額,進而降低遺產稅負。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情境二:兒子身故,爸爸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兒子遺產總額。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鉅額投保 短期投保:尤其留意死亡前2年投保。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同一人,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需要留意上述各徵狀並無具體明確數字參考,比如高齡是70歲還是80歲?這都是國稅局在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後,依個案情形判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常見保險課稅八大態樣 有鑑於此,為了協助民眾釐清那些保單特徵可能涉及租稅規避,避免繼承人在數年後領取被繼承人身故保險金時,被補稅甚至裁罰,財政部109年7月1日函示有關「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包含以下八大態樣。但須注意是否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也就是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2006年1月1日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不過,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情境四:承情境三、保單身故受益人僅於保險契約生效時指定爸爸,且於爸爸身故後未作任何變更,保險契約條款亦未做任何約定。
態樣四 作者製作提供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保費由爸爸名下銀行帳戶支付,兒子為要、被保險人,並領生存給付。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給付保險金)。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活著,保單繼續有效,但爸爸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這類保單通常是為了節省保費,或是要保人年紀太大,保險公司不接受高齡者為被保險人。第 15 條視為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保險的本質為保障,最大作用在於能以較低的保費,移轉像是重疾、失能、身故等高損失的風險,這也是我們一直提倡的。另因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兒子領取之生存給付不論金額大小,應全額計入兒子的基本所得額。
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態樣二 作者製作提供 情境一:爸爸活著,爸爸繳保險費,由兒子領取生存給付,屬於爸爸對兒子的贈與行為。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情境三:爸爸身故,兒子活著,若爸爸死亡前二年有持續繳納保費,所納保費視為爸爸死亡前二年贈與,須計入爸爸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Photo Credit: Depositephotos 三、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須注意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額不納入被保險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捐稽徵法》第12-1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若兒子嗣後身故,因爸爸已身故無保險金請求權。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態樣五 作者製作提供 常見於三代保單,要保人為高齡者,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以孫子女為受益人。
另外須留意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保險金額1,000萬元,躉繳保險費1,114萬元。
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因此主管機關許久以來呼籲「消費者勿以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應以填補保障缺口的目的來投保人身保險,同時亦重申保險業及其業務員不得以節稅作為招攬保險之訴求,並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納入內部業務招攬與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中確實執行。第 113 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但仍提醒保險工具建議應回歸保障本質,避免不當節稅,適得其反。」 以上可說是保險在稅務規劃的相關原則。
一、綜合所得稅——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個人綜合所得稅得列舉扣除額,其中人身保險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至於財產保險像是汽車險、住宅火險等則無法列舉扣除。情境四:爸爸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屬於一次性的直接贈與行為,應依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爸爸對兒子的贈與金額,若超過免稅額度由爸爸負擔贈與稅。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至於不同保險關係人的安排,比如以母親作為要、被保人、女兒作為受益人等不同型態,在稅務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保險與相關稅法 一、保險契約(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且保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
密集投保:一年內投保多張終身壽險。但若是長期具保障性質的保險規劃,則被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徵贈與稅的可能性就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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